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9

陈小凡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拱刑初字第2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凡。因本案于2009年4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罗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09)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方昌友、乔香花、方子宣、方子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方昌友、乔香花及诉讼代理人原耀东、被告人陈小凡及其辩护人罗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告人方昌友等以已与被告人陈小凡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日本院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小凡和丈夫方某丙(即被害人)在杭州市拱墅区张妙苑21号7之301室(二人的租住处)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陈小凡打了被害人方某丙一个耳光,被害人方某丙即拿起裁衣剪刀,握住剪刀中部指着被告人陈小凡。被告人陈小凡遂和被害人方某丙争夺剪刀,并用右手握住剪刀柄。在争夺过程中,剪刀刺入被害人方某丙左胸部。被告人陈小凡发现方某丙受伤后,即拨打电话通知住在附近的方某甲。方某丙被送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方某丙因左胸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当日23时2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于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陈小凡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方某甲、乔某、黄某、陈某甲、方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唐某、张某、陈某丁、胡某、高某、汪某的证言、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图片说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被告人陈小凡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凡在和被害人方某丙争夺剪刀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所控成立。辩护人有关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主张被告人陈小凡系自首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小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小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顾炜青人民陪审员:谢祖德人民陪审员:顾建强

代书记员:肫宏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