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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赵俊杰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霍刑初字第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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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杰,男,1985年0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08年10月2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08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俊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杰在运输石料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赵俊杰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关押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俊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功群

书记员:朱凤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