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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张红伟、赵万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浙温刑初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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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传东。被告人赵万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合陆。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5月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元,同年8月13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8)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伟、赵万成、李合陆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伟、赵万成、李合陆及辩护人李传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张红伟、赵万成、李合陆无辩解意见。张红伟的辩护人辩称:一、张红伟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并难以查获的他人藏于其暂住处的大量毒品,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二、张红伟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三、张红伟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系初犯,既有法定从轻情节,又有酌情从轻情节,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7日中午11时许,经被告人张红伟、李合陆约定交易毒品,张红伟在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肯德基店旁边将8克毒品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卖给李合陆。当晚6时许,李合陆携带购得的毒品在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340号旁小巷内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0.43克毒品贩卖给侯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晚7时20分许,经李合陆的要求,张红伟在龙港镇环河路好朋友网吧旁边再次将8.23克毒品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卖给李合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红伟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与广东省的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毒品,同月19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万成携带毒品从广东东莞坐汽车到温州市苍南县,在苍南县龙港镇长运大厦肯德基旁边将48.81克毒品卖给张红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19日,根据张红伟的交待,公安人员在龙港镇镇前路165弄9号三楼后间张红伟的暂住处查获毒品394.62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张红伟出售给李合陆毒品重8.23克,在张红伟暂住处查获的毒品重394.62克;李合陆出售给侯某毒品重0.43克;赵万成出售给张红伟毒品重48.8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上事实,有公诉人提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侯某证言证明,自己获知龙港镇湖前人“阿陆”有贩卖毒品行为,即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联系“阿陆”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2008年9月17日晚6时许,在龙港镇龙翔路340号旁边小巷内将送毒品过来的“阿陆”(李合陆)当场抓获。(2)证人曹某证言证明,大约于2008年7月份许,自己将龙港镇镇前路165弄9号三楼后间出租给一个男子居住,该男子称他是开长途车的驾驶员,前几天被公安机关抓走,在租住期间,另有一个30多岁男子好几次带着大包深夜进入这个出租房的事实。曹某经对公安人员提供的一组照片辨认,指出张红伟就是承租居住的男子。(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自己是被告人张红伟的哥哥,张红伟于1978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中路杨庄西队,因张红伟在10前离家,不知去向,所以当时户籍登记时没有登记,身份关系也没有,这次是收到苍南县公安机关寄来的拘留通知书,才获知张红伟涉嫌贩毒被关押,故过来说明。(4)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在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65弄9号三楼后间房内,搜查到海洛因7包,电子秤2台,千斤顶、台虎钳各一台及塑料袋、铁锤等物,并予以提取;在赵万成裤袋内查获一袋毒品及广东东莞市至温州的汽车票,并予以提取;公安人员扣押了张红伟出售给李合陆的毒品一包,李合陆出售给侯某毒品一包及三被告人手机。当庭出示查获毒品的照片经各被告人辨认,三被告人确认是自己贩卖的毒品。(5)鉴定结论书证明,查获赵万成贩卖给张红伟毒品重48.8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张红伟贩卖给李合陆毒品重8.2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安人员在张红伟暂住处查获的毒品三包,总重394.6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李合陆贩卖给侯某毒品重0.4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6)公安抓获经过证明,由侯某举报,经公安机关安排现场抓获李合陆;由李合陆协助并带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张红伟;由张红伟协助并带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赵万成。(7)苍南县人民法院(2002)苍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合陆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8)被告人张红伟供述供认,2008年9月17日中午,老板“阿坤”叫自己送一包约8克海洛因到龙港镇置信名都肯德基店旁边交给一个手机号为158××××****的中午男子,收取人民币2000元。当天晚上7时许受“阿坤”安排,自己又送一包毒品到龙港镇环河路好朋友网吧前以2000元价格卖给中午交易的这个男子时被抓获。归案后,自己以老唐的名义同毒贩“老温”联系,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送毒者赵万成,又主动带公安人员到阿坤老婆租给自己在龙港镇镇前路165弄9号三楼后间暂住处搜查提取一批毒品及千斤顶、老虎钳、电子秤等加工毒品工具。自己是专门帮“阿坤”加工毒品和送毒品的事实。(9)被告人刘万成供述供认,2008年9月18日下午5时许,自己大哥叫自己送毒品到苍南龙港,给一个持135××××****手机的姓“唐”的人,好处是包括路上费用共计2500元,后来,大哥在广东东莞汽车南站交给自己一包毒品,自己坐东莞至温州乐清的车于次日中午到了苍南下车再转到龙港,经同姓“唐”的人联系确定在车站旁边肯德基店前交货,后在该地点交接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所送的毒品同时被查获。(10)被告人李合陆供述供认,2008年9月17日中午,自己在龙港置信名都肯德基店前用2000元向一个外地人购买了约8克毒品,当日下午6时许,因龙港人“阿党”的要求,自己携带毒品在龙港龙翔路340号旁边小弄内,以价格200元将一小包毒品卖给“阿党”时被抓获,在被抓获过程中,自己将其余携带的毒品丢掉。归案后,自己协助公安机关于当天晚上7时30分许在龙港好朋友网吧前抓获张红伟,即就是当天中午卖毒品给自己的人。(11)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万成、李合陆的身份,被告人张红伟确认自己的身份与其哥哥张某的陈述相吻合。以上证据,经质证与审查,证据均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张红伟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查获的他人藏于其暂住处的大量毒品,并被公安机关查获,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明从张红伟暂住处查获的大量毒品系他人藏匿,且张红伟主动交待并带公安人员到自己的暂住处搜查,系张红伟应当如实交待的行为,属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提出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于法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伟、赵万成、李合陆为牟取非法得益,从事贩卖或贩卖、运输毒品活动,被告人张红伟、李合陆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万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赵万成犯贩卖毒品罪不当,予以变更。被告人张红伟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赵万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合陆系贩卖毒品的再犯,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红伟、赵万成、李合陆认罪态度,张红伟有立功表现,李合陆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张红伟、赵万成、李合陆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赵万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予以缴纳)。三、被告人李合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罚金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予以缴纳)。四、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武审判员:周坚国审判员:吴海

书记员:周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