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初字第9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牛毅虎

书记员:史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