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牛毅虎
书记员:史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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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牛毅虎
书记员:史红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