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魏益
书记员:肖维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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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魏益
书记员:肖维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