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李会茹
书记员:樊悦平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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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李会茹
书记员:樊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