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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初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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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李会茹

书记员:樊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