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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骞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华民初字第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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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骞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骞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骞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瀚武

书记员: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