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骞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骞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骞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瀚武
书记员: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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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骞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骞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骞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瀚武
书记员:张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