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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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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黎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范蜀黔,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审判员:蒋英姿

书记员: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