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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陶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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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陶某。被告鲍某,1970年9月8日,裕安区顺河镇。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玲

书记员:黄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