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被告鲍某,1970年9月8日,裕安区顺河镇。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玲书记员:黄勇(代)引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