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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李骞诉被告王雪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涡民一初字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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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骞,男,33,汉族,住涡阳县。被告:王雪花,女,33,汉族,住涡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理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