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骞,男,33,汉族,住涡阳县。被告:王雪花,女,33,汉族,住涡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理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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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骞,男,33,汉族,住涡阳县。被告:王雪花,女,33,汉族,住涡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理
书记员:高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