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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张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游执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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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继英被执行人李治国

冻结、划拔、提取被执行人李治国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应收款41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邓剑审判员::曾山审判员::陈江

书记员::奉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