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伟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虹。原审原告:骆丽君。原审被告:东阳市中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忠。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忠。
本案按上诉人金伟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忠良审判员:王红根代理审判员:孙光洁
书记员:沈佩颖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