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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马××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遂商初字第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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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被告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与被告周××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马××负担。

审判员:陈武文

书记员: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