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被告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与被告周××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马××负担。
审判员:陈武文
书记员: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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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被告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与被告周××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马××负担。
审判员:陈武文
书记员:程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