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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与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丽遂商初字第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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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被告蓝××。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浙k×××××号奥迪牌轿车在160000元范围内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蓝××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数额为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世罗

书记员:徐春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