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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骆××与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遂商初字第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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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骆××。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原告骆××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甲所有的浙h×××××福特福克斯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张甲所有的浙h×××××福特福克斯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瑞祥

书记员:吴溢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