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并支付所有款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夏××负担。
审判员:陈武文
书记员:吴溢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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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并支付所有款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夏××负担。
审判员:陈武文
书记员:吴溢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