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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夏××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遂商初字第9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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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并支付所有款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夏××负担。

审判员:陈武文

书记员:吴溢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