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树兴。被告:董胜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树兴撤回对被告董胜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陆树兴。被告:董胜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树兴撤回对被告董胜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