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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陆树兴与董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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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陆树兴。被告:董胜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树兴撤回对被告董胜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