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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高建明与田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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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建明。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田云荣。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明撤回对被告田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建明负担。

审判员:黄茂树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