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建明。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田云荣。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明撤回对被告田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建明负担。
审判员:黄茂树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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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建明。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田云荣。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明撤回对被告田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建明负担。
审判员:黄茂树
书记员:傅加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