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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缪××与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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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缪××。被告:包××。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诉被告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撤回对被告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维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