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被告:包××。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诉被告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撤回对被告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维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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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缪××。被告:包××。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诉被告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撤回对被告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维
书记员:傅加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