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缪国建与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9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缪国建。被告:包建明。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国建撤回对被告包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维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