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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夏春柳与吴惟宾、夏晓荣执行裁定书

(2009)温泰民执字第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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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春柳。被执行人吴惟宾。被执行人夏晓荣。

申请执行人夏春柳与被执行人吴惟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温泰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春柳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惟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吴惟宾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夏春柳借款1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38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惟宾现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惟宾、夏晓荣及第三人吴春桃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78号房屋,并由每个案件以本金参与分配受偿,本案受偿了15054元。同时本院已扣除了案件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吴惟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余额部分目前暂时已无法继续执行。为此,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惟宾的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的余额部分已无法继续执行,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26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夏邦远

书记员:陶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