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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陶国庆与王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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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陶国庆,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

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村,身份证号码:332601690320121。委托代理人:何成武,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依才,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东海村2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712164338。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庆与被告王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庆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陶国庆负担。

审判员:张灵敏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