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国庆,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
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村,身份证号码:332601690320121。委托代理人:何成武,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依才,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东海村2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712164338。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庆与被告王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庆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陶国庆负担。
审判员:张灵敏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