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被告:叶××。被告:管××。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叶××、管××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审判员:张灵敏
代书记员:金媚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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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被告:叶××。被告:管××。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叶××、管××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审判员:张灵敏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