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邱××与叶××、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4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邱××。被告:叶××。被告:管××。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叶××、管××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审判员:张灵敏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