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勤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敦泉、俞杰。被告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雅琴。被告沈雅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勤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勤峰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代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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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勤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敦泉、俞杰。被告杭州金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雅琴。被告沈雅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勤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勤峰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代书记员:王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