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救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候其林,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4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中长期无人,执行对象找不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李灵宗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