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瑞苗,女,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瑞宁,女,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瑞宁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7)灵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李灵宗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