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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灵宝市救助管理站与张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灵执字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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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救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候其林,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中长期无人,执行对象找不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李灵宗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