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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姜××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安商初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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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委托代理人:喻××。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姜××负担。

审判员:彭瑞森

书记员:赵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