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委托代理人:喻××。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姜××负担。
审判员:彭瑞森
书记员:赵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