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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徐某某与杭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萧民初字第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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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杭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被告杭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考虑冯敏诉被告杭州宋城景观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裁定中止审理,而该案的审理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戴永梅

书记员:陈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