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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何雨与太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牛民初字第3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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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雨,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太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谢祥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何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雨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实

书记员:程多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