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雨,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太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谢祥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何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雨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实
书记员:程多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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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雨,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太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谢祥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何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雨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实
书记员:程多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