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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平与吴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涡民一初字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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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女,42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吴汉,男,39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城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理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