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家禄。委托代理人:陈仕川。被告:李国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力佳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陈家禄。委托代理人:陈仕川。被告:李国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力佳
书记员:徐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