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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陈家禄与李国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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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家禄。委托代理人:陈仕川。被告:李国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力佳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