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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宜兴市同仁织造有限公司与钱志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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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宜兴市同仁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号码71868975-

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牧犊山村。法定代表人:范盘齐,董事长。被告:钱志毅,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万商路7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同仁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志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同仁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