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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瑞雪服饰有限公司与江顺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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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瑞雪服饰有限公司

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官湖沿路。法定代表人:徐杏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水根、叶一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顺辉,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戚家池社区吉龙制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顺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沈烨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