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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义乌市雅晶饰品厂与王艳、梁圣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6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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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义乌市雅晶饰品厂。

19号。法定代表人朱洪惠。被告王艳,经商,省株洲市黄龙镇红旗村栾木组,现住广东省高州市金山区金山居委会宿舍。被告梁圣超,经商,住广东省高州市金山区金山居委会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雅晶饰品厂诉被告王艳、梁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雅晶饰品厂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雅晶饰品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雅晶饰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1元,由原告义乌市雅晶饰品厂负担。

审判员:朱明

书记员:吴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