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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义乌市恒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航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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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义乌市恒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江滨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兵。委托代理人:金瑶,。被告:朱航义,经商,乌市赤岸镇四村新区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航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恒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义乌市恒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胡芳芬

代书记员:傅旭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