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学波,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鳌山卫镇岙角石村。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女,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大信镇司家疃三村。被告卢吉高,男,46岁,汉族,住即墨市鳌山卫镇射尖口村。被告徐修智,男,5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卢吉书,男,37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学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徐朝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