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被执行人康文,男,汉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根据(2000)咸渭证字第1012号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康文借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270.28元及利息3622.08元,并承担执行费2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公证处(2001)咸证字第6616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晓军审判员:罗银环代理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