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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戴丽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江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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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戴丽芳,诸暨市

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体育路10号1幢1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许利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江东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艮塔东路13—6号。负责人:郦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丽芳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江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戴丽芳被骗案已由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应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魏志诚

书记员: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