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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桐商初字第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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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委托代理人: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

桐乡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蒋××负担。

审判员:朱雪江

(代)书记员:陈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