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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延寿执行裁定书

(2009)温泰民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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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春,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蔡延寿,住泰顺县。

冻结被执行人蔡延寿在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开设的储蓄帐户存款18000元正(冻结帐号为:95×××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欧卫忠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