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路
××号。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诉被告叶× ×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负担。
审判员:朱学军
代书记员:郑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