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负责人:郑磊。委托代理人:郑兰、林雁。被告:李国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负担。
审判长:于天麟人民陪审员:张更泗人民陪审员:吴晓航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