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与李国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商初字第5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负责人:郑磊。委托代理人:郑兰、林雁。被告:李国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负担。

审判长:于天麟人民陪审员:张更泗人民陪审员:吴晓航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