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住所地
:杭州市××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翟××。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纱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纱支行25元。
审判员:吴国芬
书记员:王丹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