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
××路××号。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徐×、舒×。被告:白××。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白 ××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43元,退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43元。
审判员:吴国芬
书记员:王丹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