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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与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上商初字第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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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住所地:杭州市

××大道××号。负责人:蒋××。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袁 ××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25元。

审判员:吴国芬

书记员: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