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住所地:杭州市
××大道××号。负责人:蒋××。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袁 ××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25元。
审判员:吴国芬
书记员: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