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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绍兴金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金洲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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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金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前。委托代理人:李旭南。被告:绍兴县金洲棉麻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枫。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金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