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小庆。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傅祖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小庆撤回对傅祖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5元,减半收取976.25元,由沈小庆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国兰
书记员:朱陈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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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小庆。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傅祖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小庆撤回对傅祖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5元,减半收取976.25元,由沈小庆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国兰
书记员:朱陈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