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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沈小庆与傅祖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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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小庆。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傅祖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小庆撤回对傅祖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5元,减半收取976.25元,由沈小庆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国兰

书记员:朱陈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