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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星××料××团××司、浙江××星××料××团××司为与被告宜兴××与宜兴××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嘉盐商初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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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星××料××团××司,

省××镇大麻××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宜兴××司,×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印×、赵×。原告浙江××星××料××团××司为与被告宜兴××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达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芬、人民陪审员陆毛毛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星××料××团××司起诉称,原、被告有较长的菜粕购销业务往来。2008年8月1日,双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菜粕1000吨,单价2650元/吨,交货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前提货完毕,付款方式为2008年8月6日前付清全款。同时约定了20%的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额支付了2650000元的货款。但被告一直未能通知供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推诿,并承诺于11月底前交货,但仍未交货。现被告法定代表人已无法联系,且被告也无菜粕可供,根本无法履行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目前无货可供的事实及长期违反合同不能供货的事实均表明,被告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归还已交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菜粕产品销售合同;(2)被告退还购货款2650000元;(3) 被告偿付违约金5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宜兴××司答辩称,被告曾经与原告签订过产品销售合同是事实,但由于被告公司的原始凭证被宜兴市公安局扣留,故无法进行核实。关于违约的情况,根据约定原告应当到被告的工厂码头提货,被告没有送货的义务,故原告以被告未送货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现被告已无货可供。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故被告恳请法院予以降低。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是:原、被告间存在买卖菜粕的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供应菜粕。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双方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出示下列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传真复印件1份,证明2008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菜粕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实。2、电汇凭证1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货款265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由于被告的原始凭证被公安机关予以扣留,故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出示的证据1,由于其提供的是传真复印件,无其它证据可以证实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据1的形式要件不予确认。对证据2,原告提供的虽是复印件,但庭后原告提供了原件,经本院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故对证据

2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8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了被告货款2650000元。后被告未供应原告菜粕,现被告已无货可供。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支付了被告货款,被告理应供给原告货物。被告在收取货款后,未供应原告货物,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由于被告无货可供,故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已无可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6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提供的是合同传真复印件,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查实,对合同违约条款也无法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53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支持。但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暂算至判决之日止的损失为115752元,故对此部分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兴××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

告浙江××星××料××团××司货款2650000元及偿付占用资金期间的损失115752元(暂算至判决之日,以后算至本院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共计276575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240元,由原告浙江××星××料××团××司负担3314元,被告宜兴××司负担339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姜达明审判员:王燕芬人民陪审员:陆毛毛

书记员:张伟华